灌建发〔2022〕93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三类突出火灾隐患
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全县“三合一”、群租房、高层建筑和电动自行车三类突出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全县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要求,现决定开展深化三类突出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迅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近年来,省内外“三合一”、群租房、高层建筑及电动自行车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频发,教训十分深刻。三类突出隐患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各相关单位(科室)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消防工作责任意识,迅速部署开展三类突出隐患集中整治,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突出重点、治危除患,扎实有力推进整治工作
一是深化“三合一”、群租房消防安全治理。各相关单位(科室)要按照“属地主责、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结合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三合一”、群租房集中整治工作,重点围绕“三合一”场所整治“八个一律”、群租房整治“七个严禁”,推动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责任单位:房产处、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二是深化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要持续深化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强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监管。围绕电动自行车整治“六个决不允许”,集中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要贯彻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推广安装智能充电装置,改善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责任单位:总工办、物业监管科)
三是深化高层建筑专项治理。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居民住宅小区“百日攻坚”行动,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深化提升专项整治,突出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紧盯消防设施故障损坏率高、消防车通道占堵问题普遍、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不规范等“三类突出风险”,全面优化和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查改、灭火应急处置等能力水平。年底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有效化解、上账隐患全部销号、增量隐患严格控制。(责任单位:物业监管科)
三、加强组织、压实责任,高质高效落实整治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科室)要深刻认识到开展三类突出隐患问题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从服务保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强化分工协作,精心组织推动,狠抓督导考核,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整改责任,严格依法整治。各相关单位(科室)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大对各自监管领域的集中整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开展集中曝光,并依法实施关停,倒逼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肃考核问责。各相关单位(科室)要把督导检查贯穿行动全过程,实地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要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亡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倒查问责。
附件:1.“三合一”场所整治“八个一律”
2.出租房(群租房)整治“七个严禁”
3.电动自行车整治“六个决不允许”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5日
附件1
“三合一”场所整治“八个一律”
主要任务 | 具体说明 |
1.生产、经营、储存区与住宿区一律用实体墙分。 | 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住宿区的防火分隔必须采用实体砖墙,不得有门窗孔洞缝隙,不能有任何管道穿越,必须分属两个独立空间。 |
2.居住房屋一律不得违法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 民用建筑严格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居住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即使采用实体墙分隔也不允许。 |
3.违法建筑、违法搭建、门窗铁栅栏一律拆除。 | 未按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设施,以及影响逃生、救援的门窗障碍物(含金属栅栏、广告牌等)必须全部拆除。 |
4.住宿区域一律不得违法群租。 | 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违规装修、分隔,改变房屋原始结构,无外窗房间等情形的均不得住人。 |
5.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室内公共空间停放、充电。 | 室内公共空间是指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公共区域等。 |
6.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律不得占用、堵塞。 | 占用、堵塞主要是指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堆放物品,或设置可能影响疏散、逃生、救援设施等行为。 |
7.住宿场所一律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 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包括简易喷淋、独立烟感、灭火器、逃生器材等,二楼以上的必须配备软梯或逃生绳等辅助逃生设施。 |
8.住宿场所一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 房东和承租人对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负总责,其姓名、联系方式和职责应张贴上墙,并向村(居)委报备登记。 |
附件2
出租房(群租房)整治“七个严禁”
主要任务 | 具体说明 |
1.严禁出租人、转租人放任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 出租人、转租人必须承担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
2.严禁违法建筑和非居住场所出租居住。 | 任何私搭乱建建筑内住人均属严禁情形;车库及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场所严禁住人。 |
3.严禁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装修分隔及违法群租。 | 不得对原有自然间再分隔,严禁使用泡沫彩钢板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
4.严禁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 民用建筑严格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居住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即使采用实体墙分隔也不允许。 |
5.严禁出租房卧室内使用明火。 | 出租房卧室内严禁使用钢瓶液化气、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炊具),出租房生火做饭应在原设计的厨房操作。 |
6.严禁出租房屋擅自安装门窗障碍物。 | 门窗障碍物是指金属栅栏、广告牌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逃生、救援的设施。 |
7.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公共空间停放、充电。 | 室内公共空间是指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公共区域等。 |
附件3
电动自行车整治“六个决不允许”
主要任务 | 具体说明 |
1.决不允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 |
2.决不允许从非法渠道购买电动自行车及电瓶。 | 从非法渠道购买主要是指从维修点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及从废旧收购人员手中购买电瓶等行为。 |
3.决不允许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 私自改装主要是指对电瓶、电气线路等进行改装及拆卸限速装置等行为。 |
4.决不允许在不合规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 | 原设计为地下停车库且停车库与建筑内其它部位有有效防火分隔、设置有固定充电设施及电气故障保护装置的除外。 |
5.决不允许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公共空间停放、充电。 | 室内公共空间是指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公共区域等。 |
6.决不允许物业管理单位放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履行小区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不合规地下室、室内公共空间等部位,应采取设置梅花桩等固定障碍设施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