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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22-0031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2-07-11
文号: 灌建发〔2022〕10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灌建发〔2022〕1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 知 各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检测、产权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检测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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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灌建发〔20221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  

 

各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检测、产权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检测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行为,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起重机械信息管理

所有进入我县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均应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二、加强起重机械安装管理

1.塔式起重机安装选址,应避开办公区、生活区、学校、医院、市场、居民住宅区及道路等人员密集场所;如无法避开上述场所,多层建筑宜选择出厂不超过两年起重力矩800 KN·m及以上塔吊,高层建筑宜选择起重力矩1000KN·m及以上塔吊。

2.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建议使用起重力矩1000KN·m及以上塔吊。

3.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基础需要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等未按照说明书安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编制基础加固方案,加固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进场验收

1.使用单位应组织监理、产权、安拆等单位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进行进场验收,并做好记录。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不得投入使用。

2.禁止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超过使用期限、安全装置有缺陷的建筑起重机械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

3.禁止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禁止将不合格设备化整为零、不同厂家和不同型号设备产品混用。

四、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各单位主体责任

(一)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单位

1.对外租赁的起重机械必须是经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通过型式检验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

3.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开展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4.起重机械拆除后,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确保起重机械无隐患,并健全维修档案。

(二)起重机械安拆单位

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在其相应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和建筑电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起重机械安拆、顶升、附着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使用说明书、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和现场实际,并综合考虑临近高压线、建筑物等因素,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达到危大工程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中超过一定规模标准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装方案交底,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安拆、顶升和附着作业,划出作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戒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6.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环境,严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

7.辅助起重机械进场使用前应查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吊索具必须安全可靠,场地必须符合作业要求。

8.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三)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1.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应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应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8.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不得使用起重机械。

9.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

1.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3.应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核验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保证现场作业人员与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备案人员一致,无特殊情况安拆、顶升、附着作业人员不得更换。

4.应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和附着作业过程中,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应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监督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强化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过程中,相关负责人要做好带班记录。

(五)监理单位

1.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核验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保证现场作业人员与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备案人员一致,无特殊情况安拆、顶升、附着作业人员不得更换。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应在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和附着作业过程中,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应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监督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作业。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过程中,相关负责人要做好带班记录。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检验检测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必须核查安装单位自检情况和技术资料,对于资料不齐安全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检测,对于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设备不得进行检测。

3.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和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

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职责,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县住建局安监站将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6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凡是发现职责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将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711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7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