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综执发〔2022〕13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 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行建立包容审慎说理式执法理念,落实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连云港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连司通〔2020〕41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52项)
2.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52项)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4日
附件 1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52 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涉及领域 |
1 | 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违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工业和信息化 |
2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制品行为 |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根据2018年11月 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依法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 工业和信息化 |
3 |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2)对项目采购文件、项目实施条件的理解出现重大失误或者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失误。 (3)在连云港大市范围内首次违反,未产生严重后果,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积极与采购人沟通,得到采购人谅解。 (4)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财政 |
4 | 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教育 |
5 | 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如改变名称、举办者等,并未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教育 |
6 | 营利性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仅包含条款中的第(二)(四)(六)项);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 (五)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 (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教育 |
7 |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 | 未取得奖励前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科技 |
8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为 | 未取得奖励和荣誉称号前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改革和发展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科技 |
9 | 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行为 | 造成危害后果前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 1.《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科技 |
10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行为 | 造成危害后果前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 1.《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科技 |
11 | 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 造成危害后果前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 1.《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科技 |
12 |
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 | 违法行为未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水利 |
13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并能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体育 |
14 | 对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并能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体育 |
15 |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 经指出能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体育 |
16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经指出能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体育 |
17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经指出能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体育 |
18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 经指出能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体育 |
19 | 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处罚 | 经指出能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体育 |
20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卫健 |
21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卫健 |
22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卫健 |
2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卫健 |
2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 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备注:长效机制试点。(苏文规[2015]1号) |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
文化广电和旅游 |
25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办理的。 | 【规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5号)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 |
26 |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按规定备案
| 首次被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第666号令予以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 |
27 | 旅行社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首次被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交回许可证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 |
28 |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29 |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30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31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32 | 违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或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 …… 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33 | 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3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或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54小时以内,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35 | 对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中首次使用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民政 |
36 |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首次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民政 |
37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 在相关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农业农村 |
38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在相关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农业农村 |
39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农业农村 |
40 |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农业农村 |
41 |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农业农村 |
42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农业农村 |
43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 农业农村 |
44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 |
45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款 | 农业农村 |
4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农业农村 |
4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在相关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农业农村 |
48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农业农村 |
49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 农业农村 |
50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 农业农村 |
51 |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 农业农村 |
52 | 虽有苗种水产许可证,但苗种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苗种尚未出售,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农业农村 |
附件 2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52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列举) | 从轻减轻行政 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涉及领域 |
1 |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 | 虽有正当理由,但擅自扩大取水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1)虽有正当理由,但擅自扩大取水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2)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扩大取水量,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以上1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扩大取水量,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以上,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5项执行; (5)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又不采取措施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5项执行,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水利 |
2 |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 | 少量取水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1)取水能力每小时5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吨以上8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取水能力在每小时80吨以上10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0吨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水利 |
3 | 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 | 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1)违法行为未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2)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下同)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 |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水利 |
4 | 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2)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在两年内已发生过同样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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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按本处罚档次最低处罚标准或者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体育 |
6 | 对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按本处罚档次最低处罚标准或者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体育 |
7 | 对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按本处罚档次最低处罚标准或者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体育 |
8 | 对体育经营者违反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按本处罚档次最低处罚标准或者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体育 |
9 |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按本处罚档次最低处罚标准或者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体育 |
10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按本处罚档次最低处罚标准或者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体育 |
11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按本处罚档次最低处罚标准或者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体育 |
12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按本处罚档次最低处罚标准或者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体育 |
1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按本处罚档次最低处罚标准或者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体育 |
14 | 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按本处罚档次最低处罚标准或者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体育 |
15 | 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限十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在500元以下从轻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16 | 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提取金额不足或足额提取但部分挪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按照所涉金额的一倍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所涉金额的一至五倍予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17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或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5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18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按照《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低档(0<权重<30%)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卫健 |
19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按照《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低档(0<权重<30%)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卫健 |
20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仅限噪声,超标准值10%以内的)
| 从轻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按照《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低档(0<权重<30%)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卫健 |
21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按照《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低档(0<权重<30%)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卫健 |
22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建立和提供相关台账资料的。 | 处5000 元以下罚款。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文化广电和旅游 |
23 | 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时改正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文化广电和旅游 |
24 | 导游、领队涂改、出借或者出租导游证、领队证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且未损害旅游者权益 | 处1000元罚款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旅游条例》 | 文化广电和旅游 |
25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原因而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 | 予以警告 | 【规章】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7号) (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 文化广电和旅游 |
26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农业农村 |
27 | 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 农业农村 |
28 |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农业农村 |
29 | 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农业农村 |
30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农业农村 |
31 | 农药生产企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农业农村 |
32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农业农村 |
33 | 农药生产企业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农业农村 |
34 |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 立案前已提交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未超过半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 |
35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 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农业农村 |
36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农业农村 |
37 | 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农业农村 |
38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农业农村 |
39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农业农村 |
40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农业农村 |
41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农业农村 |
42 | 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鲜食、爆裂玉米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农业农村 |
43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农业农村 |
44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立案前相关部门已受理相关许可申请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未超过半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 |
4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农业农村 |
4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农业农村 |
4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履行了查验义务,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农业农村 |
48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履行了查验义务,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农业农村 |
49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农业农村 |
50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由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合并、重组等原因,造成使用单位与标志持有者不一致,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农业农村 |
51 | 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 | 超期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半年以内,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农业农村 |
当事人已提交(续展)申报材料,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农业农村 | ||||
52 | 无证经营水产苗种的 | 首次查获且苗种符合质量标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 |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