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灌国税发〔2012〕8号
灌南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市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连国税函〔2012〕1号)已通过公文处理下发,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相关指标和部门职责等内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税款所属期2011年12月及以后发生的即征即退事项,应严格按照总局60号公告要求,执行先退税后评估办法。
二、退税评估工作由县局大国科负责,根据以下指标按季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为异常。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0%为异常。
三、各管理分局要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的要求,每年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日常巡查不得少于一次,次年一季度内应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全年退税情况进行清查评估。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调整后,各管理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后续管理,结合风险企业排查巡查工作注意搜集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各管理分局在日常管理或年度清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已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政策,既要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又要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排版:张璐 校对:办公室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