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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36/2022-00018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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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工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核准(省级权限技术改造项目)(委托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基本编码:32010705400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灌南县工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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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工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核准(省级权限技术改造项目)(委托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基本编码:320107054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印发<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52号) 17 “审批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省市县

 

事项名称:对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的适当救助

基本编码:320507003000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企业的区域发展状况,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救助。

 

事项名称: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

基本编码:320707008000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规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2016年第34号令)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1号) 省经信委的职责包括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认定、评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事项名称: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获得工业信息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企业的奖励(县级行使)

基本编码:320807002000

事项类型: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独自设立或者联合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被国家、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工程中心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事项名称: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基本编码:320807004000

事项类型: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事项名称: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

基本编码  321007003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事项名称: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

基本编码:321007008000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事项名称: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监察建议

基本编码:321007007000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事项名称:省级权限核准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委托设区市工信部门行使)

基本编码:321007013000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20172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23号令)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1940号)附件(八)行使层级调整权力事项 2

 

事项名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审核

基本编码:321007006000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规章】《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主要依据。

 

事项名称: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技术推广

基本编码:322007004000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 “三定”规定:负责全社会节能的综合协调,实施能耗强度管理;制订并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促进政策;组织协调节能改造和绿色制造重大示范工程,指导节能环保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