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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1-00004 信息分类: 人事信息, 工业、交通,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02-01
文号: 灌政发〔2011〕5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成立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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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了推动我县白酒产业快速发展,切实做好“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灌南县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席世战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孟祥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宋华忠   灌南质监局局长
成 员:  朱崇华   县汤沟镇镇长
庞士明   灌南工商局副局长
申庆中   灌南质监局副局长
张加林   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王永茂   县文广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规定;研究制定“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汤沟白酒标准的制订、专用标志的制作及申请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灌南质监局,宋华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〇一一年一月十
 
主题词:机构 成立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0日
共印10份


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并规范使用,切实保障其质量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汤沟白酒是指以红高粱、大麦、小麦、豌豆、玉米、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用在灌南县汤沟镇现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按汤沟白酒传统工艺(固态发酵)酿制的原酒生产的白酒,其质量特征符合《汤沟白酒质量技术要求》,并受地理标志保护的浓香型白酒。
第三条 凡从事汤沟白酒生产者,申请印刷、使用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以及对其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灌南县汤沟镇现辖行政区域内的汤沟村、支沟村、金星村、沟东村、连五村、大同村、史倪村、葛集村。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汤沟白酒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六条 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所有权属于灌南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灌南县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和使用
 
第八条 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法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生产许可证;
(五)代码证书;
(六)企业简介和质量管理制度;
(七)指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市级以上的计量确认;
(九)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十)汤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属地证明书。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有20年以上连续酿酒的老窖池口;
(二)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三年内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
(四)具有市级(含市级)以上技术中心资格的;
(五)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并获国家法定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的;
(六)使用本企业自主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七)三年内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第十条 根据生产者的申请,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合格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由领导小组向生产者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的生产者,可在其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可粘贴或印刷在包装标识上或外包装上。粘贴用专用标志,由领导小组统一在有防伪技术能力的单位承印,实行领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专用标志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所选定的印刷企业报批,经核准同意后可按核准数量印制,严格管理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专用标志使用权并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冒用专用标志的;
(二)在专用标志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汤沟白酒质量技术要求》的;
(四)非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相似的名称、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对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应按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八条 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领导小组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每季度将标志使用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实施对使用情况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灌南县汤沟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