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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2-00015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4-11
文号: 〔2021〕灌南行复第46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2021〕灌南行复第46号 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公安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在书记县长信箱平台提出的《申请书》行为不服,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三十日结案。现本案已审理…

王某某不服灌南县公安局处理申请书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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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灌行复46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在书记县长信箱平台提出的《申请书》行为不服,于2021年12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15日依法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三十日结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人民路实验小学对面、人民东路南侧、健康南路东侧有责任田,种庄稼,铺水泥打谷场。某公司进行施工,将挖出的土堆在申请人的责任田上,压毁庄稼,申请人土地无法继续耕种,将申请人的水泥场挖毁,在申请人的土地上挖坑,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多次打110报警,警察来后不调查取证、不阻止违法行为,是不作为,行为违法。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在灌南县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书》,要求查处警察不作为行为,对申请人进行奖励。10月18日,被申请人答复,经核实,信访人王某某所提及的人民东路南侧、健康南路东侧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政府出让给某公司,2021年3月16日,该公司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同年5月26日,该公司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地址为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南侧、健康南路东侧。综上,某公司已经合法取得该地块土地建设使用权,其施工行为合法,民警无权阻止,不存在不作为情况,信访人王某某对其土地被征用的其他诉求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财产被毁,被申请人称“民警无权阻止,不存在民警不作为情况”不成立。由于被申请人不作为,导致12月初,申请人在该土地上的水泥场、房屋、家具等财物被毁、被盗。12月3日,申请人再次打110报警,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经审查,某公司已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取得包括申请人诉称地块在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且已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阻止某公司施工的诉求于法无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据此回复申请人并告知其如果对土地征用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依法主张,该回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撤销答复并重新处理答复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9,申请人通过书记县长信箱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书》,要求查处警察不作为行为,对申请人进行奖励。《申请书》反映某公司施工导致申请人位于人民路实验小学对面、人民东路南侧、健康南路东侧的责任田上的庄稼和水泥打谷场被压毁、挖毁,申请人土地无法继续耕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多次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未调查取证、不阻止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回复,经核实,申请人所提及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出让给某公司,2021年 3月16日该公司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同年5月26日,该公司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施工行为合法,民警无权阻止,不存在民警不作为情况。申请人对其土地被征用的相关诉求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行为不服,于2021年121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经过核查,了解到某公司已合法取得包括申请人诉称地块在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施工行为合法,不存在民警不作为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将上述情况回复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尽到了调查回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在书记县长信箱平台提出的《申请书》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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