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灌南行复第45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关于《查处违法行为申请》的回复不服,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关于《查处违法行为申请》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称: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申请》。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发现某公司通过合法手续购买土地,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法开发,不存在违法施工行为。被申请人行为违法。申请人土地并没有被征收,一直由申请人耕种,且土地上铺水泥场作为打谷场。某公司将土堆在申请人土地上违法。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错误,对该公司不处罚,不合法。
被申请人称:2021年9月3日,申请人通过书记县长信箱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申请》。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但申请人接到回复后向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其书面答复书为由,撤销了2021年9月16日的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回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再次向申请人进行回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发现某公司通过合法手续购买土地,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法开发,不存在违法施工行为。申请人提出自己土地没有被征收,被申请人回复中并未涉及申请人土地是否被征收问题。申请人行政复议中提到自己土地被开发商占用问题,应属于民事案件范畴,被申请人也在回复中明确告知。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灌南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申请人通过书记县长信箱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举报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侵犯了其权利,要求查处。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向申请人作出回复。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向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5日,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其书面答复书为由,撤销了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回复。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回复:经过调查了解,某公司通过合法手续购买土地,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法开发,不存在违法施工行为。如果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通过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2021年11月5日,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回复。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回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经过调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