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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2-00019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3-01
文号: 〔2021〕灌南行复第4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2021〕灌南行复第44号 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就举报“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作出不立案的回复不服,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2…

张某某不服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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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灌行复44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9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就举报“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作出不立案的回复不服,于2021年12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 2021年12月15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24做出的举报编号为1320724002021091462418118的不立案的行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1年8月21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某公司经营的某店铺购买“搪瓷水杯”一份,使用发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为典型的三无产品,于2021年9月14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举报时已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可以清晰看出所售产品为典型三无产品,被申请人调查后已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并未对其进行查处,也未要求其对已销售的三无产品进行召回等,而是直接责令改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回复,存在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号令、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商家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者所述存在的内容,后经询问,商家承认其曾销售过该产品,后已经改正下架,因其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处罚,法律依据充分,请求灌南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14,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问题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商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搪瓷水杯”,该公司属于网络销售,申请人所购商品为代购商品。同日,被申请人对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商品下架。2021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情况作出不立案的回复。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及时进行了调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据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结案反馈,明确告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9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举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立案的回复。

申请人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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