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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2-00021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5-05
文号: 〔2021〕灌南行复第2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2021〕灌南行复第23号申请人:某公司被申请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郑某。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9月2日作出的灌南人社工认字[2021]1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同…

某公司不服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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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灌行复23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郑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9月2日作出的灌南人社工认字[2021]1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2021年9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同日依法予受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三人2021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称其在2020年9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在申请人装货时,从车上摔下受伤,请求认定工伤。被申请人受理该案件后,仅以第三人口述材料及就诊资料作为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工伤的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第三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汪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向汪某某支付装卸费转账凭证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只和汪某某结算,他找来的第三人由他负责结算。而且汪某某及其雇佣来的装卸人员,不受申请人规章制度的约束,不使用申请人的劳动工具,报酬结算方式也为日结,工作时间也不固定,有货物需装卸他们就来公司,无货装卸他们不来公司。故第三人与申请人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据此,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工伤认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首先,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第三人是在申请人为申请人卸货时发生伤害事故,申请人也予以认可。第二,申请人及汪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是将涉案货物的卸货工作发包给汪某某,而汪某某没有法定的经营主体资质,是自然人。第三,第三人从申请人处领取工资(卸货工资)。第四,医疗资料证明,第三人是受到涉案事故的伤害,且进行了治疗。上述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是申请人将卸货工作发包给没有经营主体的资质的汪某某汪某某招用第三人卸货,第三人在卸货时间受到事故伤害。被申请人适用的法规依据正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又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故,被申请人对本案适用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工伤认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也进行了相关说明和举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说明、举证也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但申请人的证据、理由不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相关文书,故认定程序合法。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汪某某承包了申请人的装卸劳务业务,招用第三人装卸货物。2020年9月15日,第三人在装卸过程中受伤。2021年7月1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认定工伤。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第三人的工伤责任。申请人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人社工认字[2021]1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