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2〕76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
运行维护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灌南县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灌南县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
运行维护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的资金监督和管理,保证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专款专用,根据《灌南县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灌南县自来水公司收取、使用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的资金监督和管理遵循政府指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县住建局财务审计科具体负责对该项资金的监管。
第四条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设立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运营专项资金的收取、使用、孳息。
第二章 规范基金收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是指收取、使用居民住宅区规划红线内的泵房设施、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六条 县自来水公司与开发企业签订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合同后,需及时将合同报送住建局财务审计科备案,并接受监管,财务审计部门需及时掌握合同金额、收费情况、未收金额、工程进度等情况。
第七条 县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必须全部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以下三方组成:灌南县供水设施维护费专用章、自来水公司经理印章、自来水公司现金会计印章。其中,灌南县供水设施维护费专用章保管在住建局财务审计科。
第八条 县自来水公司收取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时,直接将该款存入专用账户并开具合规票据给缴款方(2012年11月份之前所收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结余款一并转入该专用账户)。
第九条 专用账户产生的孳息与所收取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一并进行核算。
第三章 规范支出管理
第十条 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出遵循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合理合法、实际发生、合规票据的原则。
第十一条 县自来水公司应当根据项目运行、维护和管理方案及施工进度、年限编制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各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县自来水公司在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合法、合规票据,经住建局财务审计科审核、住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授权后方可支出,并由自来水公司财务部门开具银行转帐支票交于收款方。每笔资金支出均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县自来水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度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收支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四条 县自来水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收支情况向住建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县自来水公司报告资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违规使用专款的,由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人员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的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自2012年11月1日起收取、使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供水 运行维护费 监管 通知
抄 送:县纪委
灌南县住建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