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江苏轩海化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灌自然资文〔2022〕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收回江苏轩海化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具体地块情况:江苏轩海化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23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7242014CR0071,出让金总额122.8224万元,按合同约定,江苏轩海化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需在2014年10月23日之前付清土地出让金。截止到目前,江苏轩海化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仍未缴清土地出让金,欠缴金额为122.8224万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目前,江苏轩海化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原则同意收回江苏轩海化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