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索 引 号: 014309236/2022-00022 信息分类: 其他,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2-10-27
文号: 灌工信发〔2022〕29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工信发〔2022〕2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经局党委同意,现将《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10月27日 …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公职律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体:[ ]


 

 

 

 

 

 

灌工信发〔202229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公职律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

局党同意,现将《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1027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27日印


附件: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16) 30号)、《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苏司通〔20164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局法治承担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第四条  行政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职律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

(二)协助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年检注册、变更、补办等事务;

(三)统筹安排本单位公职律师研究工作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处理重大复杂涉法事务;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执业记录、执业监督和考评等执业管理,对公职律师的奖惩提出建议或意见,建立业务档案;

(六)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联系沟通;

(八)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做好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九)承担其他有关公职律师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在党政机关担任公职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两年以上;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八)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九)近2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公务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3.申请人近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称职以上;4.本单位遴选、审核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情况;

(七)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个人近期蓝底证件照(2寸)二张。

第八条  行政法规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人员进行遴选,确定申请人员名单。申请材料经县司法局初审后,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颁证。

第九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 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七)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

(八)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相应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工作证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三)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安排公职律师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信访活动;

(四)安排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涉法项目工作;

(五)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征得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指派工作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涉法事务,可以提请县司法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工作证和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单位支持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注重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培养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激励。

本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履职评价,并通报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单位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帅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应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职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职律师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公职律师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由县司法局或律师协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记入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及个人档案,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