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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23-0000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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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灌建发〔2023〕17号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灌南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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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灌建发〔202317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灌南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093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苏价服〔2012159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15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

(一)无正当理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按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

5.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贵办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贵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房改办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搬迁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贵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强化合同管理

配租对象确定后,承租人应与贵办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期为一年,每年续签一次。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总计不得超过5年。

三、加强租金催缴工作

贵办应定期收缴、季度催缴租金,采取电话联系、上门发放催缴通知单、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等形式向承租人催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制定催缴工作台账,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拒不缴纳租金的,贵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缴纳租金并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强化定期巡查制度

贵办应每季度排查所有公共租赁住房,摸清是否有私自装修、侵占、出租、搬离、或人为损坏公共租赁住房等现象,并做好排查记录,及时与承租人沟通联系,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

贵办应联合物业公司每年排查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破损情况,非人为损坏的,针对破损情况制定维修方案,保障承租人的日常生活。

特此通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8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3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