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征科便函〔201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市局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一、实地核查经营业务的金额标准
对于代开“营改增”业务的普通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代开其他增值税业务的普通发票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必须组织实地核查。各县国税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核查标准,但不得高于市局标准。
二、实地核查的工作流程
1、对于代开“营改增”业务的普通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代开其他增值税业务的普通发票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办税服务厅前台受理人员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首先进行代开发票形式要件的审核,对于资料完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知其到办税服务厅后台调查科接受实地调查核实;
2、办税服务厅后台调查科对纳税人代开发票业务进行实地核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填写《代开普通发票调查核实表》(见附件);
3、对于调查不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由调查人员告知纳税人;对于经调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凭《代开普通发票调查核实表》及其他代开发票的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前台代开发票。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形式要件审核要求
办税服务厅前台受理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2010年第3号)、《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2010年第1号)和《关于加强“营改增”后普通发票规范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64号)等相关要求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核,同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申请代开发票品目为销售货物的,能否提供所销售货物购进发票原件,或与购进和销售环节相关的货款支付、收取凭证;
申请代开发票品目为加工、修理修配,能否提供与本次加工劳务相关的辅料或者修理修配所需零部件购进发票原件;申请代开发票品目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能否提供运输资格、运输能力的证明,出示与本次提供服务相关的过桥过路费用等凭证;申请代开发票品目为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能否提供与本次提供服务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发票或其他原始凭证。
2、申请代开发票品目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必须提供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留地证明或者农业生产者的承包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本次购销合同。
3、申请代开发票品目为自采自销的矿产品,必须提供采矿或探矿证明、爆炸品购买证明、本次购销合同以及相关运输票证;申请代开发票品目为非自采自销的矿产品,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矿产品购买合同、购货时的付款凭证等。
4、申请代开发票品目为固定资产(不含二手机动车等),应提供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发票原件,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账簿或者其他能证明该固定资产来源的相关资料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能证明目前固定资产价值的资料。
5、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才能经营的业务,必须要求其提供与经营资质有关的证明。
(二)实地调查要求
1、代开发票申请人是否属于本辖区内的临时纳税人;
2、代开发票的项目(货物、劳务或服务)的销售地、起运地、加工地或发生地是否发生在本辖区内;
3、申请人是否具有与申请代开业务相关的必要生产经营场所,代开金额是否与生产经营能力匹配,代开项目是否与其实际经营项目一致,是否属于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
4、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必须对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做出合理判断,疑难问题可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集体审议;
5、对经实地核查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核查人员应出具不同意其代开发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