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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46/2023-00358 信息分类: 信息公开指南,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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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公开信息,规范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1.灌南县民政局机构职…

灌南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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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公开信息,规范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灌南县民政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和人事任免

2.灌南县民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灌南县民政局重点工作

4.灌南县民政局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灌南县民政局年度规划和计划

6.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灌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2.现场查阅地址:灌南县人民东路17号灌南县民政局。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灌南县民政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宜,办公地址:灌南县人民东路17号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18-83221256传真号码:0518-83221256邮政编码:222500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夏季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申请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灌南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灌南县人民东路17号,邮编:222500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以便受申请机构及时确认办理。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灌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选定灌南县民政局,填写相关内容,并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灌南县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兼传真号码:0518-83221256。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按照下列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获取;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518-83221256

通信地址:灌南县人民东路17号民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2225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