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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95/2012-0003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点项目建设,批复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2-10-25
文号: 灌发改〔2012〕9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发改委关于连云港泰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新文化商业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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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发改〔2012〕92号
 
 
灌南县发改委关于连云港泰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新建新文化商业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
 
连云港泰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关于连云港泰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新文化商业中心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新文化商业中心项目
二、项目编码:2012320724FG0016。
三、建设地点位于人民中路南侧。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62221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0419平方米(商业26339平方米、住宅23724平方米、配套用房356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为11802平方米。
五、项目总投资为2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六、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同意新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选址意见函(灌规函〔2012〕95号)、土地使用权人为连云港泰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灌国用(2009)第01-6221号,灌国用(2009)第01-6222号)、关于对连云港泰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文化商业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2年6月19日)。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连云港泰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项目 核准 批复   
 抄送:县统计局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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