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灌南行复第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净地证明》不服,于2022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3月7日,因连云港市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本案中止审理,于2022年5月16日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2月8日作出的《净地证明》无效。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人民路实验小学对面、人民东路南侧、健康南路东侧有责任田,种有庄稼。该地地上部分铺有水泥打谷场、建有房屋,亦有家具、铝合金门窗、建筑材料等。某公司将挖出的土堆在申请人的责任田上,压毁庄稼,申请人无法继续耕种,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后来申请人土地上铺设的水泥打谷场、房屋、家具、建筑材料被毁被盗。
申请人收到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答辩状》及证据,其中证据七为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净地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净地证明》无效,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此证明的职权,被申请人并非该地块的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时,该地块并非净地,如申请人的水泥场、房屋、龚某某等人的房屋都没有拆除,申请人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被申请人涉嫌弄虚作假,欺骗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导致申请人土地被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灌南县人民政府挂牌出让。
综上,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间。申请人于2021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土地《净地证明》、《征地补偿到位证明》信息,证明申请人从9月12日就已经知道《净地证明》,距2022年3月2日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达172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间。
其次,《净地证明》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如认为其土地使用权被侵犯,应当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净地证明》。申请人对《净地证明》不服,于2022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存在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之一。本案中,《净地证明》对申请人不设立新的权利义务,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