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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16/2022-00008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8-08
文号: 〔2022〕灌南行复第1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灌南行复第11号 申请人:宋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卫医罚〔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

宋某某不服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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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灌行复11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卫医罚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2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南卫医罚20228号),退还申请人被查扣的备用药物。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母亲家开展诊疗活动是错误的。因申请人患癌症丈夫与长期卧床的母亲均需身体康复与护理,作为乡村医生的申请人购买常规备用药物,是为了给丈夫和母亲做必要的医护和照顾。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诊疗活动的事实。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申请人母亲家检查时,看到的一楼有一张床、简易输液架,二楼有药物,均为申请人为丈夫和母亲准备和使用的,现场根本不存在申请人进行任何诊疗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收取的药费为违法所得是错误的。在现场发现的“语文本”中记载王某一、王某二、卢某某、薛某某等20名患者用药记录及欠账记录及违法所得280元不是客观事实。事实上,王某一、薛某某两人根本就没有其人,卢某某是谁都不清楚,其记录的280元是申请人亲朋友邻请申请人代为购买的药物,按药物价格支付申请人的药钱,申请人仅是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便利而已。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检查时,预设谈话前提内容,没有让申请人阅读询问笔录即让申请人签字,明显属于程序违法。而被申请人与宋某一的询问笔录,因宋某一不是当事人与知情人,宋某一妻子冯某某在外打工,根本不存在就诊事实,故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要求安排与宋某一的谈话制作询问笔录,属实体违法。所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并收取诊疗费2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灌南县百禄镇甲村申请人母亲家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场所为门朝南两层楼,一楼有床一张,简易输液架一个,二楼门朝南第一间房间里有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3瓶,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1瓶,维生素C注射液95支(后期对现场证保药品及器械清点共计68种),使用后的药品安瓿若干。在该场所一楼桌子上见紫色封面的语文本一本,自第 6、7、8 张开始,记录有王某一、王某二、卢某某、薛某某等共20名患者的用药记录及欠账记录,时间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2月16日。申请人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灌南县百禄镇乙村卫生室。申请人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予以拍照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针对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的大量药品、紫色语文本及大量的医疗废弃物,通过现场笔录、申请人询问笔录和执法全过程记录仪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2022年1月6日,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胡某某、贾某某再次约谈申请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申请人对其违法事实再次予以确认。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品种共计62种,剂型有注射剂、片剂、胶囊、颗粒、软膏剂等,用法有内服、外用、注射、填塞等,涉及抗生素类(阿莫西林胶囊11盒、氯霉素注射液6支、注射用头孢噻肟钠10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46支等)、心脑血管类(血塞通注射液60支、生脉注射液6支、曲克芦丁注射液42支、脉络宁注射液10支等)、消化系统类(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0盒、诺氟沙星胶囊30板、注射用奥美拉唑钠20支、西咪替丁注射液5支等)、血液系统类(氨甲笨酸注射液2支、酚醋乙胺注射液5支)、呼吸系统类(注射用盐酸氨溴索2支、氨茶碱注射液23支等)、解热镇痛及激素类(双氯芬酸钠缓释片9盒、清开灵注射液5支、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20支、地塞米松注射液38支等)、皮肤科类等,药品种类多、数量广。现场检查发现的紫色封面的语文本一本,对语文本记录的内容进行逐一确认并签名(全程执法仪记录)。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灌南县百禄镇甲村其母亲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并收取诊疗费用2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作为一名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会不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只能在其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灌南县百禄镇乙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但申请人却在灌南县百禄镇甲村其母亲家中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甲村也有自己所辖的村医疗机构,申请人明显扰乱医疗秩序,说明申请人存在主观违法,而且其场所无消毒设施和抢救设施,产生的医疗废弃物也不能规范处置,这样的非法诊疗场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根本无法保障就医者的生命健康。

被申请人下达的灌南卫医罚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由被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执法过程全程执法仪予以记录。对宋某一的询问笔录,是现场检查发现的紫色封面的语文本内欠账记录有一名患者姓名为冯某某,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违法所得进行进一步调查时,因申请人欠账记录页未记录有地址和联系方式,故由申请人提供冯某某的住址以对申请人未收取的费用进行确认,执法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时,冯某某未在家中,其丈夫宋某一称其知情,遂对宋某一进行了询问调查,称其妻至申请人处看病挂水钱确实没有支付。执法人员对违法所得的进一步调查,不存在实体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卫医罚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卫医罚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对灌南县甲村申请人母亲家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楼有床一张,简易输液架一个,二楼门朝南第一间房间里有药品及器械共计68种,桌子上有紫色封面的语文本一本,自第 6、7、8 张开始,记录有王某一、王某二、卢某某、薛某某等患者的用药记录及欠账记录,时间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2月16日,申请人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日,被申请人现场制作了灌卫医证保决(2021)122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予以公告。2022年1月11日本案立案。2022年3月26日,申请人签收了灌南卫医罚告202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申请人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2022年3月28日,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办案期限延长三个月。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灌南卫医罚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共4箱和违法所得280元,罚款50000元,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灌南县百禄镇乙村卫生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灌南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有作出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灌南县甲村设立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申请人予以没收药品和器械,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卫医罚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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