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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16/2022-00025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8-08
文号: 〔2022〕灌南行复第13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灌南行复第13号 申请人:史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举报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史某某不服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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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灌行复13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举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立案”的回复不服,于20225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举报编号“1320724002022022415796506”的不立案的行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2月13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某店铺,支付3.5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一次性竹筷”一份,订单编号:2466505154563143520。2022年2月17日,申请人签收了竹筷。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商家销售的一次性竹筷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立案告知,不立案原因为: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举报方商品在被申请人调查前已下架,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损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首先,针对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被申请人已履行调解职能。申请人史某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天猫某店铺上支付3.59元购买的一次性竹筷一份(20份),举报商家涉嫌欺诈。经被申请人调解,商家愿意赔偿300元,申请人主张赔偿900元,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其次,就被申请人不予处罚的处理,法律依据充分。申请人所购买的一次性筷子的金额为3.59元,对于产品标签和安全合格的问题,经查,商家所销售的一次性筷子属于散拆销售,在整包装袋上贴有合格证,上面表明了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商家拆分销售没有明示产品信息存在过错,但无实质性证据表明该一次性筷子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商家的销售数量仅为2份,在被申请人调查时,商家已经整改下架,因商家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综上,请灌南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224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问题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商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2022311日,被申请人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商家所销售的一次性筷子属于散拆销售,在整包装袋上贴有合格证,上面表明了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商家拆分销售没有明示产品信息。在现场检查之前,商家已将商品整改下架。20223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情况作出不立案的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2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及时进行了调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据此,被申请人于20223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结案反馈,明确告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3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举报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立案”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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