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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23-0004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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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灌建发〔2023〕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机关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市政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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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灌建发〔202343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工程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机关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细化责任

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项目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因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3.监理企业要全面掌握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加强对企业的分包管理,督促项目部做好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发现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向县住建局报告。

二、强化用工、规范支付

实行工资专户管理

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及施工合同约定按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工费用(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拨付管理,并保证先行拨付人工费。

)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1.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2.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月建立农民工名册,按月留存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不得通过分包企业及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代发工资。

3.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把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

1.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数额和扣除数额等事项

2.每月10日前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施工总承包企业于将上月的实名工资表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并逐月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同时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三、从严惩戒、强化保障

一)建设单位因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限期整改,经督促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移交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每月发放工资和报送农民工用工信息表,不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存在恶意欠薪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程序认定后将施工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清出灌南建筑市场。

(三)明确局属各责任单位责任,对照农民工工资管理规定。园林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公事业科负责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其他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工程项目,财务科负责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拨付审核工作,建管处(清欠办)负责指导各责任单位的农民工支付管理工作,全面保障欠薪全过程监管制度落地见效。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427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4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