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灌建发〔2023〕11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管理,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规范配送服务行为,维护广大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请各镇、园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6日
灌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管理考核办法
1.本制度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以下简称“送气工”)是指已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证书”),被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聘用的人员。
2.凡在我县范围内进行配送瓶装液化气的人员,需取得证书,并遵守本管理考核办法。
3.送气工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周期制,从送气工领取证书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
4.一个记分周期内扣除分数达到12分及以上,撤销从业资格证书一年,撤销期结束经培训合格后可再次申请发证,两次撤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永久取消发证资格。如因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全县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5.各镇、园区应对辖区内送气工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
6.各镇、园区、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将发现的违规行为以文件、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及时报送至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7.扣除分数后,由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送气工所属企业。对记分有异议的,企业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最终裁定。
8.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每季度公布记分情况,对累计扣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人员进行集中约谈。
9.本管理制度由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执行、解释,9月1日起实施。
10.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
附件: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
附件
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
序号 | 违规行为 | 扣分标准 |
1 | 未穿着企业统一的工作服、未佩戴送气工证从事送气服务; | 一次扣1分 |
2 | 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 |
3 | 配送车辆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 |
4 | 配送气瓶时未在配送系统进行“气瓶收发”、“实名制登记”; | |
5 | 未按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随瓶安检”; | 一次扣3分 |
6 | 关闭配送车辆定位系统; | |
7 | 未按规定上传安检照片(居民4张,包括软管与钢瓶、软管与灶具接口处、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用气环境;餐饮场所5张,包括软管与钢瓶、软管与灶具接口处、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用气环境); | |
8 | 未积极配合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 |
9 | 改换气瓶检验标记; | 一次扣3分 |
10 | 配送的气瓶未采取固定措施,气瓶倒放、叠放和悬挂在箱体外侧; | |
11 | 连云港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上10日内无配送记录,且送气工也未提前向所属公司报备事由; | |
12 | 配送车辆载有非本企业气瓶; | 一次扣6分 |
13 | 发现问题隐患未指导用户整改、未向公司报告; | |
14 | 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 |
15 | 将统一标识配送车辆转借非本企业送气工使用; | |
16 | 餐饮场所配送瓶装液化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 | |
17 | 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 | 一次扣12分 |
18 | 配送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气瓶; | |
19 | ||
20 | 向车库、公寓楼、农贸市场、地下室半地下室、商业综合体、“三合一”、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餐饮用户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液化气; | |
21 | 向使用含燃气在内两种以上燃料的用户供应瓶装液化气; | 一次扣12分 |
22 | 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 | |
23 | 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瓶装液化气; | |
24 | 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气; | |
25 | 开展非法经营液化气网点; | |
26 | 造成燃气责任事故; | |
27 | 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 | |
28 | 将钢瓶运至非本企业进行充装、倒卖瓶装液化气。 |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