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3〕10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
通 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灌南县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灌南县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灌南县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局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县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城乡建设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三、成立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局档案工作日常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负责本科(室)、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四、归档范围。任何人都不得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现象发生。凡属局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会议材料、记录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声像资料和实物资料)均应立卷归档;凡属事务性、临时性、参考性、无查考价值以及多余的重复公文均不立卷归档。
五、归档时间。公文材料案卷归档时间,一般不得迟于公文材料产生后的次年6月底;声像资料及实物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立卷归档。
六、归档案卷应按规定填写案卷题名、卷内目录、情况说明及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和立卷时间,做到内容完整、排序规则、装订规范。
七、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和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作出标识。
八、档案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作出标识。
九、档案案卷应按规定方法排列和编目,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一致,不得任意变动。
十、局机关工作人员借阅档案应履行登记和借阅手续,及时发现差错,明确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借阅超出本人工作范围的档案,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或者要求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证明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十一、借(查)阅档案,严禁涂改,勾划、抽页、拆毁、剪裁和增删案卷资料;摘抄的档案资料不得翻印,不得私人保存或转借传阅。
十二、局档案管理工作应采用电子检索系统,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并作好电子检索系统的日常维护。
十三、局档案室应按规定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霉、防蛀设备和设施,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十四、局办公室应及时对局机关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及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按规定向县档案局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十五、局办公室应按有关规定向县档案局移交档案。
十六、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工作时,应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严格核实和交接档案。
十七、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档案或围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