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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003664R/2023-00007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该园区已合并) 发文日期: 2023-06-07
文号: 灌农区发〔2023〕1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2023年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部门、各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市、县安委会印发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主要领导同意,在农业园区内组织开展园区重大…

关于开展2023年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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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部门、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市、县安委会印发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主要领导同意,在农业园区内组织开展园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提升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至少开展 1 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 1 次),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开展技术指导。

2.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全面排查1次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严禁聘用或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企业全面排查1次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管理职责不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5.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各类企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九小场所”、工地集宿区、人员密集场所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加强培训并统一佩戴明显标识。

6.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制度;对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制定并落实专项管理制度;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7.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全员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隐患排查相关技能。组织对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规范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培训虚化弱化;培训内容针对性、适用性不强,教育培训质量不高;培训范围未全员覆盖,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高;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安全培训搞形式、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问题,补足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短板弱项。

8.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 1 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逃生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提升应急避险意识。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等教训,组织开展 1 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针对省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二)强化部门安全责任,狠抓监督检查和精准执法,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园区应急局要在 2022 年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发展安全“三百工程”、冬季专项治理行动、岁末年初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以及 2023 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 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安全生产突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等工作中明确的重点整治内容基础上,对标对表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现有判定标准,主动对接省、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专项行动方案,按照“重点突出、简洁管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补充完善重点整治和检查事项,通知到园区内企业单位,从“条”上统筹推动各部门专项行动。

2.各片区负责同志、各挂企人员要带头到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宣传解读,要通过多渠道广泛开展解读,将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检查要求宣传到园区内企业单位,指导督促企业明白“查什么、怎么查”,确保对重大事故隐患“会自查、会整改”。

3.各片区负责人、各挂企人员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三管三必须”做到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4.突出危化品、工贸、建筑施工、消防、燃气、电力、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企业主体责任 20 项重点整治事项,深入企业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园区应急局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闭环整改到位。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实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整治监管执法“宽松软虚”。

5.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无证动火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6.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查等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主动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加大重大事故隐患通报曝光警示力度,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7.组织好 6 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栏目,宣传专项行动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推行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全社会匿名举报,对查实情况进行重奖。

8.推动基层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大力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督促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9.推动建立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定期通报整治开展情况。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作为2023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巡查的重要内容;对存在安全检查走形式走过场、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问题突出的地方,一律作为年终评优考核依据。

10.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发生的每一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都要对照一系列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倒查落实情况,作为认定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履行责任的重要依据,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地方、部门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三、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前)。制定印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和集中治理阶段(6 月上旬至 10 月上旬)。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整治事项,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聚焦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和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检查执法,推动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真查真改、主动报告、闭环整改。各企业结合汛期高温等季节特点,及时完善排查整治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排查整治回头看阶段(10月中旬至 11月底)。组织对企业自查自改和集中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重点难点问题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到底;对行动开展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问题突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巡查督导。

(四)巩固提升阶段(12 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隐患整改情况、取得实际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组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片区负责同志、各挂企人员和企业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组织协调,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形成专项行动工作合力。

(二)加强组织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班组,营造浓厚安全宣传氛围,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重点策划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

(三) 加强督导检查。各片区负责同志、各挂企人员要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加强跟踪问效,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强化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提高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质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增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各级干部进一步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推动系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精准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

1.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清单

2.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 国家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二十二条标准

 

 

 

 

 

 

 

江苏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7日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清单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 1 次检查。

2.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严格履行电气焊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4全面排查 1 次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管理职责不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5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6.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7.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制度。对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制定并落实专项管理制度。

8.定期组织全员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隐患排查相关技能。组织对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自查。

9.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 1 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逃生演练。

10.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等教训,组织开展 1 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

11.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涉及动火安全同类事故隐患。

 

 

 

 

 

 

 

 

 

 

 

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概念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原则

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2.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3.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4.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

6.设区的市级以上负责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把握“危害较大和整改难度较大”两个要点。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的多层建(构)筑物內,或其內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式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釆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7.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用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防范点燃措施。

8.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粉尘。

9.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10.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人员数量超过9人。

1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釆取防过自动切断报警装置和隔热热防护措施。

12.食品制造企业燃气油炸锅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1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识别,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

14.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16.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17.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贡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19.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20.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1.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被违规拆除、破坏。

22.施工临时用电,特殊作业环境(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23.危化品储存末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超量、超品种储存,互禁配物品混存混放。

24.居住用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如将一般住房改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溶室、旅馆、小作坊等。

25.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

26.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改扩建的自建房。

27.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

28.各类住政商房屋。

29.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30.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31.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

32.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33.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34.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35.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

36.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37.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和穿越密闭空间、气瓶凬违规识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置亍用歺场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

38.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安装位置不准确,或功能过期失效。

39.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

40.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道被占用、堵塞。

41.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石油气;燃气管线、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42.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或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1.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2.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4.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5.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责任

6.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7.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8.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9.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的安全管理

10.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11.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1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13.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14.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15.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二十二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事项进行梳理,提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标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工贸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金属冶炼企业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标或者行标。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肖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糸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应急局备案。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工贸企业应当按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应急局报告。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战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吊装、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近邻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定期组织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

二十、涉及有限空间企业应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一、粉尘涉爆企业应采用符合规定的除尘设备(系统),在粉碎、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清扫记录。

二十二、涉及使用危化品企业应建立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使用的危化品进行登记造册,开展危化品使用安全的相关培训和应急演练,在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对危化品分区、分类、分库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