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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62/2023-0089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10-09
文号: 灌南环发〔2023〕3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科室、各单位: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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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申请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局环评科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接收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应材料。

(二)受理

局环评科对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具体包括完整性及规范性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5)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核

1.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或专家对已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4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并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重点评估排污单位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依法取得环评手续、是否位于禁止建设区,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规范、是否落实固废处置要求等内容。

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由局环评科当日通过系统、邮箱等方式一次性书面反馈排污单位,并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尽快进行补正。企业整改完成后提请技术机构或专家审核,出具复核意见。

2.现场核查。该项工作由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牵头开展。重点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根据市局下发的通知内容及规定时限完成,提交《排污许可现场核查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环评科,由环评科统一上报市局。

执法局同时牵头开展简化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新申请及重新申请的现场核查。局环评科收到技术复核意见后,向执法局出具现场核查单。执法局对照《排污许可现场核查表》,结合日常监管核查排污单位是否符合发证条件,5个工作日内(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完成核查履行签字及盖章手续后向环评科提交现场核查表。核查发现问题的需要跟踪做好复核工作,提及复核表格。

3.审核意见。局环评科收到场核查意见后,1个工作日提出联合会审需求。会审需求报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联合会审

根据项目特点和审批需要,环评科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的联审会审工作,会审部门初步为大气科、水科、固废中心、生态科、监测站、执法局,会审部门根据需要适当增减。会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提出。

会审意见。环评科根据提出的联审意见情况,从内网退回企业修改补正相关材料或审核。

(五)签发办结

局领导对环评科提交的材料进行签发。

环评科收到签发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许可证办理工作。

对于批准同意的,按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电子和纸质件)并告知排污单位。

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排污单位,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依托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作出排污许可审批决定后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服务意识。主动加强对辖区内排污单位、为企业提供排污许可服务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方”)管理,提升排污单位及企业第三方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在排污单位正式提交申请前提前介入指导,提高申请材料填报质量,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及效率。对排污许可类别为简化管理原则上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所规定的期限内。

(二)严格质量管理。对市局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整改,确保通报一起、整改一起。

(三)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在使用第三方机构时,要规范招标过程,强化公平性审核,完善合同约定,避免出现第三方机构“自报自审”情况;督促第三方机构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审核管理制度,提高评估意见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存在服务质量低下、许可证申请材料长期反复修改不到位等问题的,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并进行通报。

(四)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做好年报、季报材料填报及审核,定期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确保企业按时完成填报,规范排污许可管理。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定有相冲突的,以上位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