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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46/2023-00366 信息分类: 其他,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9-14
文号: 灌民发〔2023〕6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镇民政、公安、财政等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省市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解决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难、难认定”等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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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公安、财政等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省市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解决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难、难认定”等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保障对象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病种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被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分类做好失联认定

(一)一般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不具备公安部门接警处置的情形。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由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将儿童及其父母相关信息材料报镇人民政府核验,镇人民政府将核验后的材料报属地公安派出机构并向属地公安派出机构书面函询具体情况(附件2),公安派出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确认难以查找的出具《关于核实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回函》(附件3)。然后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4)进行认定。

(三)特殊情形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镇人民政府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经会商研究形成会议纪要(附件5)进行确认,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公安、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沟通衔接,优先按照第(一)种情形开展失联认定,将第(二)、第(三)种情形作为工作补充。

三、强化相关保障措施

(一)密切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定期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公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要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信息档案,落实“一人一档”,实施“四色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施策,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镇儿童督导员要指导村(居)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三)落实兜底监护。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关于核实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函

3.关于核实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回函

      4.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5.会议纪要

 

 

灌南县民政局    灌南县公安局    灌南县财政局

 

2023年914

 

 

 

 

 

 

 

 

 

灌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