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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3-00013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9-28
文号: 〔2023〕灌南行复第2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28号 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

刘某某不服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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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28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某公司其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回复告知责令改正,因违法轻微,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提供了商品快照/二维码视频,在商品快照里,明显体现出某公司的店铺销售数量,执法人员没有进行全面调查,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的案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到案涉商户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处理案涉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后,立即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该公司也现场进行了整改被申请人调解未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的整改情况,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送告知了案件处理情况及救济途径。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店铺现场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某公司积极配合,立即进行了改正,2023年6月17日,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回复》,书面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3年6月16日对被举报店铺进行调查,于同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6月19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查处职责和告知义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回复》。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