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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3-00014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9-28
文号: 〔2023〕灌南行复第29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29号 申请人:蒋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

蒋某某不服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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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29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3年7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关于蒋某某投诉举报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灌南县某菜馆、灌南县某小吃店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自制饮品。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冷食需在专间由专人制作,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中关于专间的规定,属于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举报人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应当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进行处理。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拒绝召回、拒绝消除危害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的案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分别到案涉商户灌南县某小吃店灌南县某菜馆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但根据该商户的营业执照信息,可以证明该店具有经营案涉商品的资质,没有超范围经营。而菜馆经营的案涉商品,是超范围经营,但销售时间短、数额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调查人员告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被申请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对该案不予立案处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回复,告知了案件处理情况及救济途径。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两份《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灌南县某菜馆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制售冷食、灌南某小吃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制售冷食和自制饮品。

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灌南县某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同日,被申请人下达灌市监责改〔2023〕1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对某菜馆进行询问、调解,调解未果。某菜馆违法行为轻微且已改正,同日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灌南县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人购买水果捞为自制饮品,属于某小吃店经营项目范围,据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

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蒋某某投诉举报回复》并送达,将以上两案调查处理情况、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5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两份投诉举报,2023524日对被投诉举报店铺进行调查,灌南县某菜馆存在超出经营范围制售冷菜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其予以改正;灌南县某小吃店制售的水果捞为自制饮品,属于其经营项目范围。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某菜馆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合意,调解终止。因某菜馆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某小吃店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超范围制售冷食、自制饮品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分别对两起案件不予立案。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依法履行了核查义务和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蒋某某投诉举报回复》。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