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31号
申请人:严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严先生投诉说明(对12345进行书面补充)举报说明的答复》(以下简称“举报说明答复”)不服,经补正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说明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智慧灌南12345微信公众号对灌南县某牛羊肉批发部(以下简称某批发部)、灌南县某农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进行投诉,发现线上投诉内容有遗漏,于2023年6月18日邮寄书面补充材料,即《投诉说明(对12345进行书面补充)举报说明》(以下简称“举报说明”)。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是否立案。对申请人新增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是否立案。
被申请人称:根据申请人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分别到案涉商户某经营部、某批发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二单位违法事实后,立即责令整改。二单位现场进行了整改。对于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注相关标识问题,现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要求进行调解的诉求,被申请人也建议该二单位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差异较大,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该案不予立案处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及补充举报材料信件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回复,告知了案件处理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12345平台举报及后续的补充材料,可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举报性质。故被申请人以书面回复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灌南县12345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2023年6月15日对某批发部现场调查,对批发部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于2023年6月17日将处理情况通过12345平台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说明》,补充举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举报说明》,经调查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批发部及时下架案涉商品,因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同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举报说明答复》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灌南县12345对某经营部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2023年6月16日对某经营部现场调查,于2023年6月16日分别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该经营部立即整改。因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对于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被申请人于同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日将处理情况通过12345平台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说明》,补充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前往实地核实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举报说明》,于2023年6月26日对某经营部进行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举报说明答复》。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申请人12345投诉,于2023年6月15日、16日分别对某经营部、某批发部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于2023年6月17日通过12345平台将两案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说明》,于2023年6月26日、27日分别对某经营部、某批发部进行调查处理,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举报说明答复》,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理情况、重复的投诉举报已在12345回复过。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查处职责和告知义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严先生投诉说明(对12345进行书面补充)举报说明的答复》。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