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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3-00019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1-30
文号: 〔2023〕灌南行复第39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39号 申请人:谢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灌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市监消处告字〔2023〕第0010号…

谢某某不服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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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39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灌南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市监消处告字2023〕第0010《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8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市监消处告字2023〕第0010《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灌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按规定原料标准生产“杏仁奶盖沙琪玛”。《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2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2.8.1规定“主料”指加工食品时使用量较大的一种或者多种物料,2.8.2规定“辅料”指加工食品时使用量较小的一种或者多种物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主料和辅料就是以添加量的多少来区分的,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称“主料和辅料不是以添加量的多少来区分的,而是以其在食品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区分的,主料是作为制造成品所必须的基础材料,而辅料则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材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其称某公司生产的“杏仁奶盖沙琪玛”产品配料中主要原料鸡蛋少于辅料食用植物油、葡萄糖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案涉沙琪玛的标签配料显示: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葡萄糖浆、鸡蛋……并且被申请人实地了解了该沙琪玛的制作工艺流。《GB/T 22475-2008 沙琪玛》第3.1条定义沙琪玛是以小麦粉、鸡蛋为主要原料,经调制面团……而制成的中式糕点。《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94)定义主料是加工食品时使用量较大的一种或多种物料,辅料是加工食品是使用量较小的一种或多种物料。该标准对主料、辅料的定义是以使用量“较大”“较小”来表述,“较大”“较小”只是一种相对的概念,并不是绝对的、常态化的。并且,该标准是一种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18-2011)4.1.3.1.1规定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4.1.3.1.2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这个强制性标准中并没有规定主料的添加量一定大于辅料,该沙琪玛的配料标示正是严格按照该规定标示的。综上,主料和辅料不是以添加量的多少而是以其在食品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的,主料是作为制造成品所必需的基础材料,而辅料则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起到辅助、改良或增强作用的材料。综合沙琪玛的生产工艺流程,小麦粉和鸡蛋是生产沙琪玛过程中必需、不可替换的基础材料,其他只是辅助性材料,可以根据需要替换。因此,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不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行为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处理恰当。

第三人称:《GB/T 22475-2008 沙琪玛》第3.1条对沙琪玛的定义:以小麦粉、鸡蛋为主要原料,经调制面团、静置、压片、切条、油炸、拌糖浆、成型、装饰、切块而制成的中式糕点。对于主要原料应理解为该原材料具有不可替代性,主要原料是作为制造该产品所必需的基础材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18-2011)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第三人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规定执行,并且也参考了知名品牌沙琪玛的做法,第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其购买的灌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的“杏仁奶盖沙琪玛”存在以下问题:①涉案产品的食品标签是直接套在产品上,可随意取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②某公司未按照其执行的标准GB/T 22475生产涉案产品,涉案产品标注主要原料是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葡萄糖浆,该标注顺序与其使用的执行标注GB/T 22475里面的3.1规定沙琪玛以小麦粉、鸡蛋为主要原料的标准不符。2023年7月8日,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同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沙琪玛的标签是附着在产品上,没有和产品脱离;案涉沙琪玛的标签配料显示: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葡萄糖浆、鸡蛋……被申请人结合相关标准,认为主料和辅料不是以添加量的多少而是以其在食品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的,被投诉举报人某公司不违法。2023年7月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邮寄《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告知书》,对被申请人认定“主料和辅料不是以添加量的多少而是以其在食品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的”不服,2023年8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代号为GB/T 22475,《GB/T 22475-2008 沙琪玛》第3.1条对沙琪玛的定义为以小麦粉、鸡蛋为主要原料,经调制面团、静置、压片、切条、油炸、拌糖浆、成型、装饰、切块而制成的中式糕点。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7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同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经检查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没有违反GB/T 22475-2008 沙琪玛》《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标准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7月14日邮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市监消处告字2023〕第0010《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