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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3-00020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1-30
文号: 〔2023〕灌南行复第4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43号 申请人:梁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江苏某连锁有限公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告知义务不服,于…

梁某某不服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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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行复43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江苏某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告知义务不服,于20238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办理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超过法定期限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38741926445,经查询该邮件于2023年5月4日被签收。被申请人至申请复议时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理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办案期限。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于2023年5月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投诉的经营主体为江苏某连锁有限公司,证照齐全,具有经营主体资格。调查人员当场向经营者送达了灌南市监责改〔2023〕YX0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5月6日,经再次调查,该店的上述违法行为已经全部改正到位。根据现场调查及整改情况,被申请人确认案涉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于2023年5月6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电话告知申请人。

第三人称:第三人于2023年5月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市监责改〔2023〕YX0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三人收到通知后积极整改,已于2023年5月6日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被申请人处。

经审理查明:2023426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单号XA38741926445)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投诉举报函,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当场向经营者送达了灌南市监责改〔2023〕YX0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5月6日,第三人整改到位。因第三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被申请人同日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处理情况。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3年5月5日组织调查、责令第三人改正。因第三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被申请人2023年5月6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其处理举报投诉的职责,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