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没物品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扎实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和执法规范化,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生产工具、设备,以及商品、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
第三条 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没物品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执法大队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无见证人在场的,在主要证据全过程记录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证据的条件下,由执法队员予以注明;
(十一)仅限于涉案的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或者财物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设立罚没物品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各执法大队设立罚没物资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必须有明确标识,具备防火、防水、防腐、防盗等相关设施。罚没物资由执法大队负责管理,明确罚没物资保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定点统一保管。对于专用仓库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资,经局党委批准后,可委托具备相应保管条件的单位进行保管,并报专用仓库备案。
第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完善物资交接、保管、结算、对账及处置程序,建立统一的物资管理台账。
第六条 依法罚没的物资,经查对核实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及清单。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公告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票据附件。
第七条 罚没票据应当注明罚没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罚没票据将罚没物资交给罚没物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核实罚没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的记录是否一致。记录不一致的,办案机构必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由分管领导批准,保管人员方可接收。
第九条 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罚没物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条 办案机构自《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批准后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资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建立罚没物资出库登记台账。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由办案机构组织实施,财务科、后勤装备科、罚没物资管理人员做好协助。
第十三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十四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办案机构报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罚没物资销毁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资时,应当有办案机构、财务科、后勤装备科参加,办案机构应制作现场销毁记录和销毁清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并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并存档。
第十七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由办案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八条 拍卖罚没物资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资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财务科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将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资。不得在本系统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二十条 暂扣物资和作为案件物证且不具备随卷保存条件的财物,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暂扣物资定性为罚没物资的参照上述程序管理,其余的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时返还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灌综执发〔2020〕28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