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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828/2023-00009 信息分类: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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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升“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重一大” 事项行政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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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重一大”

事项行政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升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灌南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灌委202394号)、《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灌政发201818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灌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长办公会议制度党组会议制度的通知》(灌政办发202053号)灌南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灌政发〔202312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局党委班子成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审议前置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策,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安排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的重要政策等

(二)县政府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工程、民生实事。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职责范围内财政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

(二)单项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使用

(三)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由相关部门及时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十条  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承办科室准备规范性的上会材料。承办科室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保证参与决策人员了解情况。办公室须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2日前(紧急情况除外)通知派驻纪检组,并书面告知会议主要议题,派驻纪检组视情况由组长或副组长参加。

第十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以党委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先由党委成员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用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实行“一把手”末尾表态法,党委书记在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在讨论重大事项、重要干部问题时,必须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

第十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某一议题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防止决而不行。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如需要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仍应重新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十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员、实参会人员和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最后决定以及落实决定的责任和实施监督的办法等。重大问题须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执行科室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落实,抄送派驻纪检组。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党委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德述廉的重要内容。

  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十八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办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变通执行、部分执行、错误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在执行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四)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故意拆分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规避集体决策的。

(七)行政监督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十九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