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索 引 号: 510409041/2024-00001 信息分类: 其他, 综合政务,其他,通告
发布机构: 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 2024-03-05
文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2024年灌南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4年灌南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关于开展2024年灌南县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的通告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开展2024年灌南县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4年灌南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灌南县行政区域内在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条件

(一)关于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须提供2023年12月31日前录用就业年龄段内持证残疾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在编证明、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关于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残疾职工的实发工资加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方可计入用人单位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关于劳务派遣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双方须填写《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附件1),可以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职工工作要求

残疾职工需实际在岗。

三、年审时间

2024年3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四、年审方式

(一)关于系统登录

用人单位登录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系统网址如下:

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login 

用人单位如首次登录系统需要先注册账号后登录申报系统。

(二)关于单位信息完善

用人单位需在“单位信息维护管理”模块完善单位信息,对系统信息中“单位行政区划”“残联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的选项全部选择所在的县区

(三)关于人员信息添加

1.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安置管理”模块,点击“添加残疾人”按键,完善人员信息。去年在系统中申报过的用人单位,直接点击“同步上一年度残疾人”按键,即显示人员信息,不用再次添加。

2.用人单位根据页面提示上传残疾人员劳动合同扫描件,系统通过联网数据对残疾人员的就业情况进行认证,如系统校验全部显示绿色的“√”说明无异议,则根据系统提示“保存”“下一步”即可,待申报单位将所有已安置的残疾人员登记完成后,点击右上角“完成申报”按键即可完成。

如果系统校验的过程中出现红色的“×”,说明系统校验不通过,用人单位需要上传校验不通过部分的材料,等待年审工作人员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即年审通过,审核不通过须修改并重新上传材料直至审核通过。

3.网上申报操作手册可在申报系统的通知公告查看,有关附件材料在连云港市残联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lygcanlian.gov.cn/)下载。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 (一级至三级)或者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实际就业月数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再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2023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依法纳入劳动就业信用管理范围,并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

5.对虚报、瞒报、拒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残联应当予以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

6.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联系人:刘雨亭,联系电话:83892018灌南县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年审服务QQ群群号:643582252)

 

附件: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2024226


附件

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派遣公司):

依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72)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现经甲乙双方商定,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在就业年审时计入________方。具体人员名单为:(包含姓名、残疾人证号、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残疾人证号

联系电话

备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