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县民政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
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各镇农业农村社会事务局民政负责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市安委办、市消委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全县民政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灌南县民政局
2024年2月4日
全县民政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
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化落实省、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县民政领域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结合“生命至上, 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集中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等“六个集中行动”,全面排查养老、儿童、殡葬、婚姻、救助等民政服务机构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重点整治要求,推动压实火灾防范责任,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重点范围
养老、儿童、殡葬、婚姻、救助等民政服务机构
三、整治重点
深刻汲取江西新余市“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南阳市“1·19”重大火灾事故教训,集中整治以下重点问题:
(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1.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 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 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防火分隔不到位,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缺失、损坏。
4.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5.多单位共用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规设置防盗网。
1.民政服务机构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 民政服务机构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材料。
民政服务机构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材料。
(五)违规使用不合格燃气设备。
未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灶管阀”;使用、存放燃气(燃油)的场所通风、降温、存储条件较差,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四、整治措施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全面发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要求场所责任人、管理人带队开展全面自查,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附件1)。各单位要根据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附件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查清民政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对于难以整治的突出风险隐患,及时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各机构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及时填写《单位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排查登记表》(附件3)。对于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严格督促全部整改;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坚决打击整治违规疏散通道占堵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尤其是要将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此次整治的重中之重,坚持五个“必须”(即,对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的,必须依法查封或停产停业;对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从重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的, 必须按照《全市“拆违、破网、透窗”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连城管委办〔2024〕1号)文件要求,督促责任单位积极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联合属地城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对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配置不到位或损坏的,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未按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的,以及多单位共用场所未建立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的,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确保取得实效。
(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各机构要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大力宣传举报投诉渠道,落实相关奖励措施,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积极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要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畅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宣传,引导民政系统干部职工自觉落实“三清三关”。
(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各机构要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着力提升人员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
(五)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成立专项督导组,由局领导带队,集中开展“四不两直” 督导检查,各督导组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击问题,如实反馈督导情况,真正起到督导效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4年2月8日前)。明确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作出专题部署发动。
(二)除患攻坚(2024年3月中旬前)。按照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署,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六个集中行动”,全面排查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确保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要组织全面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验收评估(2024 年3 月底前)。组织对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重点督办,责成重新组织开展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层层抓好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压紧压实各民政服务机构责任,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狠抓大整治工作质效,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统筹推进。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与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专项行动、城镇燃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及春节消防安全工作、全国两会消防安保工作等重点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找准隐患问题集体中重点场所、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力措施,重拳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影响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易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突出隐患问题,全力维护民政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强化监督问效。各部门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纳入日常督查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附件:1.单位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自查表
2.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3.单位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排查登记表
附件1
单位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隐患类别 |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问题 | 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情况 | |
(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 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 是□ | 否□ | |
2.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 | 是□ | 否□ | ||
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 ||||
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
3.是否存在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是□ | 否□ | ||
4.是否存在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 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 是□ | 否□ | ||
5.是否存在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 |
是□ |
否□ | ||
可燃保温材料,防火分隔不到位,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 | ||||
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 ||||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 1.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 是□ | 否□ | |
2.是否存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 是□ | 否□ | ||
3.是否存在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缺失、损坏。 | 是□ | 否□ | ||
4.是否存在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 是□ | 否□ | ||
5.是否存在多单位共用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是否存在未安装一键警报广播装置。 | 是□ | 否□ | ||
(三)违规设 置防盗网和 广告牌。 | 1.民政服务机构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 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 是□ | 否□ | |
(四)其他 | 其他问题: | 是□ | 否□ |
单位自查人员(签字): 自查时间:
附件2
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 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 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结合民政实际,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 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民政机构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民政服务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4. 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 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 应当严格场所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 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 应当设置消防设施。民政服务机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 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 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 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 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 用电设备。各类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 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 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 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 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 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各类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 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民政服务机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多单位共用场所应当设置一键警报广播装置。
14. 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 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 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 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 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 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各类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 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 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单位共用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各类场所在工作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各类场所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 “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 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 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 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 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场所工作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 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 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 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 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 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 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是否保 持完好有效。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2)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1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2.护理院、养老院
(1)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护理院是否设置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3)护理院、养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护理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3.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 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
附件3
单位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排查登记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单位类别 | 存在问题 | 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 整改 措施 | 拆除铁栅栏、防盗网、 广告牌 | 是否 整改 完毕 | 检查人员 | |
处 | 面积 | ||||||||||
1 | 营业执照名称(门头照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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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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