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3号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某某购物中心销售的某某清凉茶涉嫌违法的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65399480433。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该举报材料,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理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立即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并没有发现销售某某清凉茶。仅凭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无法认定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信,10月17日开展核查,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不予立案的决定明确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处理行为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处理恰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65399480433)邮寄的举报信称其2022年10月3日在某某购物中心购买的“某某清凉茶”(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日,保质期为十八个月)已过食品保质期,该店销售过期食品。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对某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某某清热下火茶。2022年10月20日9时34分,被申请人用座机拨打申请人电话,通话时长一分零六秒。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店铺进行调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产品。被申请人主张其于2022年10月20日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向本机关提供了电话记录查询单。被申请人履行了核查义务,但电话记录不能证明通话的具体内容。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了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答复。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