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1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2月24号作出的灌建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建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不合法,某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已经停工多时,被申请人应当制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明显错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安排工作人员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监督机构)中查找,发现申请人所需材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某公司某工程作出的建设工程停工处罚审批表、建设工程复工审批表”。被申请人未查询到申请人所需材料。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灌建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某公司某工程作出的建设工程停工处罚审批表、建设工程复工审批表”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监督机构)中查找,未查询到申请人所需材料,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建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建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