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9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经补正于2023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灌南县堆沟港镇东南村村民,在本村建有养兔场,为核实案涉养殖场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以EMS邮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号:1134164923548),申请内容:“建造案涉养殖房屋的申请及建房许可等相关文件”。根据邮件追踪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1月20日签收快递。被申请人至今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已超过20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接到灌南县人民政府〔2023〕灌南行复第9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网上查询单号为1134164923548的EMS快递,被申请人未签收过该快递,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号:1134164923548),申请公开建造案涉养殖房屋的申请及建房许可等相关文件。经网上查询显示该邮件未能有效送达。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该快递,与该快递没有签收回执相印证。故该快递未有效送达,即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基础和前提,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