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17号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连化管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3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通过灌南县人民政府官网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某某公司土地、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收储的范围和收储金额,支付方式”。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箱回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且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未告知申请人,构成程序违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的程序与实体内容均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答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某某公司的资产收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并非征收行政行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收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收储的资产范围、收储金额、支付方式,涉及到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有保密义务。如果公开,则会损害某某公司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合法有据。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通过电子邮件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依据及期限,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某某公司土地、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收储的范围和收储金额、支付方式”。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连化管依告〔2023〕第1号),并于当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指定邮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某某公司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征询意见。2023年2月15日,某某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定函》,因《收储协议》属于商业秘密,收储行为并非征收行政行为,不同意公开。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3号答复书,并于当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指定邮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本案中,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土地、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收储的范围和收储金额,支付方式”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征询意见,审查后认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合理,故作出3号答复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延期答复,并于当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指定邮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3号答复书,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化管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