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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3-00033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7-31
文号: 〔2023〕灌南行复第16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16号 申请人:苏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6月12…

苏某某不服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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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行复16

 

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4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6月12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调解处理和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6日,申请人在某店花费1200元买了进口的止痛药、儿童钙、儿童维生素、酵素、醒酒糖、奶粉、护肝片、洗面奶、驱蚊喷雾。申请人吃完止痛药后胃不舒服并且发现所购商品全部没有中文标识。2022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封,信件于2022年12月6日被签收。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电话告知“该案我们会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渎职怠慢,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申请人在某店购买的药品均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无中文标签的境外药品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7日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反映某店经营的产品存在问题,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对某店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发现某进口奶粉4罐,某进口洗面奶共6个。上述食品和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和化妆品扣押。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开始立案调查,2023年2月27日和2023年3月8日被申请人分别对被投诉举报人法定代表人及共同经营人进行调查。初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20元。被投诉举报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80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案件复杂被申请人于2023年 3月12日对案件进行延期三十日。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将案件延期六个月。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6日,申请人在某店支付1200元购买了进口的止痛药、儿童钙、儿童维生素、酵素、醒酒糖、奶粉、护肝片、洗面奶、驱蚊喷雾,于2022年12月6日通过挂号信投诉举报。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进行立案。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组织调解,了解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2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于2023年4月11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六个月。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2023年4月14日),本案尚未结案。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2年12月16日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于2023年3月12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于2023年4月11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六个月。该案件尚在法定办理期限内。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罚决定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机关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罚决定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