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20号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市监消处告字〔2023〕第0014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某某购物中心销售的“某清凉茶”涉嫌违法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举报某某购物中心销售过期的某清凉茶。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立即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并没有发现销售某清凉茶。仅凭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无法认定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信,10月17日开展核查,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不予立案的决定明确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依据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向申请人书面送达了《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对某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某清热下火茶。2022年10月20日9时34分,被申请人用座机拨打申请人电话,通话时长一分零六秒。
2023年2月1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本案案涉举报处理结果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灌南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答复。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告知申请人无法认定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2023年5月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灌南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市监消处告字〔2023〕第0014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