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灌南行复第21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灌综执罚决〔2023〕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灌综执罚决〔2023〕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灌综执罚决〔2023〕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15000元。被申请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同一天,因同一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下达两次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但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却受到两次处罚,处罚不合理。灌南县人民政府公示信息明确表示申请人该行政处罚为简易程序处罚,但在申请人提出异议后,竟后台私自更改数据为一般行政处罚。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中申请人该处罚信息处罚机关为:连云港灌南县住建局,和信用中国及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严重不一致。申请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积极配合整改,主动缴纳罚款,及时消除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33条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灌南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37号)文件,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执法主体,行使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明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包括原执法单位为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处罚权。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4条第2项规定,应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在处罚时已经考虑申请人能够按照要求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结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被申请人从轻处罚,仅处罚15000元。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幅度得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日,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对某产业园施工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未打扫、未洒水、局部裸土未覆盖,东侧物料堆放混乱。同日,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对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项目负责人表示已编制扬尘治理方案,但管控意识不强,导致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不到位,施工现场局部道路未打扫、未洒水、局部裸土未覆盖,物料堆放混乱。2023年2月2日,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施工,于2023年2月9日前完成整改。
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对该案件进行立案。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灌综执罚告〔2023〕15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申请人处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灌综执罚决〔2023〕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4月24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缴纳了上述罚款。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灌南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37号),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执法主体,行使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被申请人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按要求改正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作出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进行立案,于2023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灌综执罚决〔2023〕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综执罚决〔2023〕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