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政发〔2024〕6号
关于印发《百禄镇综合行政执法协管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站所:
现将《百禄镇综合行政执法协管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百禄镇综合行政执法协管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禄镇综合行政执法协管人员管理(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行为,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管人员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协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自觉维护城市管理队伍的形象。
第四条 新招录的协管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 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年度协管人员培训并进行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协管人员适岗评价。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五条 协管人员从事综合行政执法辅助性事务,配合执法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协管人员接待和服务群众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热情服务。
第七条 协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被管理对象(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不得向被管理对象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费用或要求被管理对象提供服务。
第八条 协管人员应当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耐心细致听取,对于能解答的要认真做好解释,不能解答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得随意表态。保持个人和办公场所通讯工具的畅通,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协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执法事务;
(二)恐吓、辱骂、殴打、滋扰服务对象,采取违法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辅助性事务;
(三)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协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三)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并遵守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新招聘的协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五)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共产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城市管理执法相关专业毕业或有从业经验者等,同等条件可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或派遣为协管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曾因违反协管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被解聘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协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协管人员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重要依据,并与相关待遇挂钩。
第十四条 协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党政纪处分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协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一)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屡不改正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导致不良后果或产生重大执法事故的;
(四)受党纪处分、治安处罚、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多次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
(六)年度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七)根据考核规定,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不称职的;
(八)由于身心状况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
第三章 仪容和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协管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统一的服装和标志标识,并结合地方实际适时更换着装样式。
第十七条 协管人员在执行辅助性事务时,应按规定穿着统一的协管人员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衣着整洁,风纪严整。不得混搭混穿,不得在工作服饰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戴袖套、卷裤腿、赤脚、衣领上翻,内衣下摆不得外露,不得佩戴其他标志、徽章和饰物。非因执行辅助性事务需要,不得穿着协管人员服装出入饭店、商城、歌舞厅等娱乐和经营性场所。严禁穿着协管人员服装从事与执法辅助工作无关的事。协管人员不执行辅助性事务时,应当着便装。
第十八条 协管人员应当举止规范、行为得体。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裤袋,不准边走边吸烟、边吃东西、边扇扇子,不准挽肩搭臂、嬉笑打闹,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第十九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行为时,用语要规范文明,一般使用普通话,并根据被管理对象情况,视情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对被管理对象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等言语。
第二十条 协管人员面对无理阻挠及危险攻击等现场突发事件时,应当保持冷静克制,规范应对,注意文明用语,避免发生冲突。
第四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二十一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行为时,应当按照规范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协管人员使用执法车辆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严禁在非工作期间驾驶公务用车、执勤用车。
第二十三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行为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执法通讯装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使用执法通讯装备联络非工作事宜。
第五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协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协管人员离职时,应当收回所配服装和标志标识以及装备等。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协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协管人员,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定向招录或优先录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