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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24-00359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5-06
文号: 灌政办发〔2024〕2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人…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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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灌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属于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不纳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灌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制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于每年10月向县司法局报送下一年度提请县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事项。

第六条  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应当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根据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依据县政府工作报告、推动高质量发展部署安排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部门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可以建议列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八条  县政府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交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九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开展论证,认为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

经论证确属不需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及时反馈建议人或建议单位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有关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县司法局收到县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提请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后,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拟订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征求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报县政府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后,县政府办公室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县委同意。

第十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委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向社会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列明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依照省、市、县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督促决策承办单位抓紧拟定并报送。当年未完成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决策草案,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公布后,因情况变化、工作需要,可以对目录事项进行调整。对于县政府部门申请拟调入或调出目录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县政府决定。目录调整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印发通知并依法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