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发〔2024〕2号
中共新集镇委员会 新集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集镇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单位:
《新集镇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集镇委员会 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7日
新集镇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保障流转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一)坚持集体流转原则。所有土地流转行为,必须经过所在村(社区)委会同意,方可通过镇村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所有流转土地严禁擅自顺延或转租,合同到期后必须由所在村(社区)委会牵头组织重新发包。
(二)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所有土地流转合同,原则上采用县政府土地流转合同样本格式,并经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审核把关,不得私自签订有损村集体或农户利益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包括:1.流转人基本信息;2.流转地块四至坐落面积等;3.流转日期及流转期限;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6.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属物及相关设施处理;9.土地流转主要负面清单(即不准进行的种养殖行为、不准改变农业种养殖现状、不准改变土地现状等);10.违约责任。
(三)坚持依法流转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资源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6.在依法流转的基础上,村级组织可采取预收保证金或土地租金的方式,防止受让方因自然灾害、经营不善或缺乏诚信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村集体或农户利益受损。
(四)严格规范土地用途。严禁土地流转经营人将所流转土地进行闲置、抛荒、挖塘、种植直播稻及其它“非粮化”等行为;对原有的稻渔综合种养地块面积,确保其面积只减不增,严禁把原地块四周环沟养殖的方式改成整个地块养殖的方式;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严格资质资格审查。发生流转行为之前,村(社区)委会作为流转主体,必须对受让方进行资质、资格审查,对其是否具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进行事前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备案。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镇村级产权交易中心是全镇唯一正规、合法的村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了避免土地流转纠纷,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各村(社区)所有土地流转行为,一律进镇村级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未经镇村级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行为,不可享受国家对主体的相关补贴和优惠政策。
三、推行利益共享方式
土地是村(社区)重要的集体资源和财富,村(社区)委会在组织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保证农户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建议对流转方收取适当的公积公益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和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服务、管理等费用。所收取的费用须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创新土地管理模式
我镇是传统农业大镇,目前农业人口外出务工较多,传统的耕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农村的发展。各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土地全(半)托管、土地流转、村(社区)集体合作组织流转经营等管理模式,以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效益,进一步增加村(社区)集体经济收益。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因所在支村(社区)两委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村集体或农户损失的,所有损失均由所在支村(社区)两委自行负责承担;影响较大的,镇党委、政府将对所在支村(社区)两委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实行追责问责。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