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编码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县区级行使内容 | 备注 | |
大项 | 子项 | ||||||
1 | 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000104002000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五条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第1项 处理决定:“除新增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能评审批外,其他项目能评审批权限委托设区的市经信部门实施(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项目除外)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苏政发〔2017〕82号) 第3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技改项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处理决定: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申请) | 320104009000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四、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第 12 号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第3项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处理决定: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县级政府(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承办)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
3 |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省级权限技术改造项目) | 320107054001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印发<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52号) 第17项“审批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市县”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第3项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处理决定: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县级政府(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承办)负责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 | |
4 | 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获得工业信息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企业的奖励 | 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获得工业信息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企业的奖励 | 320807002000 | 行政奖励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协调、 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独自设立或者联合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被国 家、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工程中心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 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获得工业信息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企业的奖励 | |
5 | 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320807004000 | 行政奖励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
6 |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 |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 | 320707008000 | 行政确认 | 【规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 2016年第34号令)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 | |
7 |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321007001000 | 行政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16 年第 673 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年 2 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 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一)跨区域项目。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二)非跨区域项目。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中,列入省重点专项规划和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省重大项目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 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 号) 第 3 项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处理决定: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8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 | 321007003000 | 行政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 | |
9 | 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 | 省级权限核准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委托设区市工信部门行使) | 321007013000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19〕40 号)附件(八)行使层级调整权力事项 第 2 项 | 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 | |
10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审核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审核 | 321007006000 | 其他权力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规章】《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主要依据。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审核 | |
11 | 国家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 | 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 | 321007008000 | 其他权力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 号) “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 国家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 | |
12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处罚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处罚 | 32020708600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
13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32020705400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14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320207029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十五条第三款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 责令停业、罚款 | |
15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320207061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部门规章】《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 |
16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320207008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部门规章】《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 |
17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320207058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18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不合理、内容不实或未依法报送的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不合理、内容不实或未依法报送的处罚 | 320207049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19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 320207050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20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招标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招标的处罚 | 32020707000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七)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八)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 罚款 | |
21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 32020703500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22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渎职失职行为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渎职失职行为的处罚 | 32020705600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 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 |
2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组织评标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组织评标的处罚 | 32020705700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 重新招标、罚款 | |
2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处置招标资料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处置招标资料的处罚 | 32020707600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25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320207077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26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320207051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27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违法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违法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320207045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28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透露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透露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处罚 | 320207046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29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320207044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30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320207037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31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处罚 | 20207038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 警告 | |
32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透露与评标有关信息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透露与评标有关信息的处罚 | 320207039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警告、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3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320207028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3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处罚 | 320207047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35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或者协议的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或者协议的处罚 | 320207021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36 | 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处罚 | 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处罚 | 32020704800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三十九条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四)无偿提供和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热力等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 罚款 | |
37 | 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处罚 | 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处罚 | 32020705300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 罚款 | |
38 | 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 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 320207088000 | 行政处罚 |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 警告、罚款 |
索 引 号: | 014309236/2024-00030 | 信息分类: | 权责清单,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10 |
文号: | 无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 县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编码权力类型设定依据县区级行使内容备注大项子项1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000104002000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