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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623154C/2024-00270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工作,人才工作,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07-20
文号: 灌医保提复〔2024〕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A〕 〔公开〕灌南县医疗保障局 灌医保提复〔2024〕5号 签发人:汪 萌 对县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陈伟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更好满足群众多元消费需求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对县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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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开〕

灌南县医疗保障局

 

 

 

 

灌医保提复20245                签发人:

 

对县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115号提案的答复

 

陈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更好满足群众多元消费需求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国家医保局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定办法”“两定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清晰。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协议的主体,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条件,要求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同时,也明确了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我县属于连云港市级统筹区,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关于开放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上架药食同源、保健食品等产品出台的相关文件,因此我县还未实施定点零售药店上架销售药食同源、保健食品等物品。

二、关于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卡的日常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6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工作通知》(苏医保发〔2020〕108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苏医保规〔2021〕1号)等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灌南县定点零售药店监管是围绕《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原则,我局已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内容包括:是否存在留存医保卡套刷、大额刷卡是否登记到位、是否摆放禁止销售商品、视频监控是否通畅、药师是否在岗等。针对个别存在不规范问题的药店,当场给予指导并要求作出整改,不定期进行“回头看”等稽核工作,切实解决协议管理药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围绕协议零售药店店内医保政策宣传栏设置、医疗保险投诉举报电话公布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刷卡取现、销售非医疗用品等违规现象逐个拉网排查;要求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签订承诺书,张贴举报电话。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灌南县医疗保障局

202371

 

 

 

 

 

 

人:陈大伟(医保处

联系电话:0518-83289913

 

 

 

 

 

 

 

 


 

 

 

 

 

 

 

 

 

 

 

 

 

 

 

 

 

 

 

灌南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7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