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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3829433/2024-00023 信息分类: 其他,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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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文旅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为进一步推动连云港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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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 《连云港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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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文旅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连云港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连云港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商务局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8

 

 

连云港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江苏省商务 8 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商流通〔2022224 号)江苏省商务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江苏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商规〔20231 ),结合连云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云港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在本范围内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以字号、商标等为表达)。连云港老字号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

第三条 连云港老字号建设以企业为主体。鼓励各经营主体加强经营管理、生产制造、产品服务、研发设计、工艺技术等各方面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文化建设、历史传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连云港老字号建设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优中择优、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商务负责全市连云港老字号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理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及其所属企业列入连云港号名录。

各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连云港老字号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连云港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 20 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文化、社会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引领性和传承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连云港市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连云港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连云港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1993年(含)以前创立的历史脉络清晰,行业特色突出,具有传承意义,近恢复经营满3年的在连云港注册的企业;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经营管理、生产制造、产品服务、研发设计、工艺技术、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履行社会责任,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商务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公布新一批次连云港老字号名录。连云港老字号申报工作安排由商务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 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区(板块)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拥有注册商标独 占许可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档案图录;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实物图录;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和诚信经营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商务提出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商务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商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择优提出拟列入名录的连云港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商务在官网对拟列入名录的连云港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商务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企业,由商务会同相关部门列入连云港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商务依据本办法授予连云港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连云港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属商务所有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可依据《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附件),使用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所地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转让的。

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连云港老字号及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商务收到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核,并通过商务官网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上报前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填报)。

第十七条 商务组织有关机构对连云港老字号开展监测管理和发展评估,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责令 3 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

(三)连云港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事项。

第十九条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暂停其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商务对以上情形进行核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暂停其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商务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恢复其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连云港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独占许可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较大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入连云港老字号名录的;

(五)被暂停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连云港老字号和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情形。

商务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连云港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连云港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商务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连云港老字号开展复核,并优先推荐经营状况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连云港老字号企业申报江苏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连云港老字号名录、收回连云港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作出暂停或收回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移出连云港老字号名录决定前,告知拟作出的决定内容、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后,通过商务官网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连云港老字号。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县区(功能板块)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违反《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的,商务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连云港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连云港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连云港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连云港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认定的连云港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6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617日。

 

附件: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

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连云港老字号信誉,加强对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连云港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商务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连云港老字号标识适用于连云港老字号名录中的连云港老字号及所属企业。非连云港老字号名录中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属商务所有,由标准图形和连云港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 2 色、标准组合 4 种供企业选用。连云港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

第六条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连云港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连云港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 限,并应明显标注被列入连云港老字号名录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商务统一制作和颁发连云港老字号牌匾,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连云港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连云港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放置于连云港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商务移出连云港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连云港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商务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连云港老字号标识。连云港老字号牌匾由住所地县区(功能板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商务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四条 连云港老字号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的,要按照《连云港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报市商务审核商务复核通过后,连云港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

 

附:连云港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1:标准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