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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46/2024-00012 信息分类: 其他,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8-22
文号: 灌民发〔2024〕4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民发〔2024〕48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养老机构: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养老机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省民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

关于印发《灌南县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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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关于发《灌南县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全养老机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苏民养老〔2024〕19号),灌南县民政局印发了《灌南县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现将方案转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灌南县民政局

2024年822

 

 

灌南县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养老机构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养老服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和江苏省民政厅印发的《江苏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和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我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各养老机构统筹养老服务发展和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养老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实现动态清零,全养老服务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健全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各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指导其每季度和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至少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各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自查(检查)建议清单》(附件1),全面排查基础上对初步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并及时上报各镇民政部门。各镇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最终判定后将结果及时反馈养老机构并切实督促整改。各镇民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参照《养老机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建议清单》(附件2),建立健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等各项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对其实效性进行评估验收,防止有关安全制度停留在纸面,流于形式。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员、护理员、电工、厨师等不同岗位应知应会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要求。可将有关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要求制作成易学易懂的小视频二维码或宣传挂图,置于不同岗位的工作场所,便于工作人员常学常练。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快速沟通联络机制,确保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发情况及时报告、果断处理。(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

(二)健全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热线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受理养老机构员工、入住老年人、社会公众举报,并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查验,经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纳入整治工作台账,督促整改。建立投诉举报途径并保证有效运行。探索有奖举报机制,形成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社会共治合力。(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

(三)健全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机制。各镇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机制,全面排查整治养老机构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消防设施故障停用、电动车或电动轮椅违规停放充电、老年人卧床或在非吸烟区吸烟、老年人房间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火种或尖锐物品管理不善、矛盾纠纷化解和心理危机干预不力,以及建筑、食品、医疗卫生等各类安全风险。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将行政检查发现、机构自查上报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归集的问题隐患线索一并纳入重大事故隐患研判范围。各镇民政部门负责同志亲自部署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根据《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快速、准确判定。经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纳入信息化台账管理并优先督促整改。所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一律由各镇民政部门会同专业部门、专业机构审核确认,确保闭环整改到位。未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一般安全隐患,也要明确整改责任,限期完成整改。对暂时未能办理消防审验(备案)手续的养老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对其消防安全设计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消防技术达标。对不达标的要坚决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对于无法整改到位的坚决予以关停。(完成时限:2024年9月前全面建立判定机制,判定处置工作持续推进)

(四)推广应用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信息模块。全面推广应用民政部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开发的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模块,归集各机构自查上报、督导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查实的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信息化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等,发挥信息系统过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作用。(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

(五)建立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定期统计分析和督导机制。依托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化台账,建立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定期统计分析机制,通过召开视频调度会、微信工作群推送等方式对推进缓慢的养老机构进行督促提醒,同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同步建立相应的统计分析和督导机制,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对整治进度慢、隐患长期存在的机构,采取通报、约谈、曝光、提级治理、报请属地党委政府解决等措施,推动照单整改销号。对整改难度大或涉及跨部门协调事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提请属地党委、政府予以解决。(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建立机制后持续推进)

(六)强化养老服务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抓安全防风险守底线”培训班,主要面向养老服务安全管理负责同志,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管理人。严格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已备案或未备案但已收住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首次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并初步评估其安全生产条件,同时一次性告知其合规经营要求(参考附件3),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上好“开业第一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所有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培训重点内容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判定方法、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知识技能等,切实提高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和抓安全管理的能力。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培训重点内容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方法、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等,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养老机构要对所有新入职员工组织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分层分类培训全覆盖基础上,每年组织举办全省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建。推动养老机构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2026年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要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知识技能掌握情况作为基础业务能力纳入对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可试行将考核结果与工资绩效挂钩机制。(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加强疏散逃生演练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普及。结合安全管理月、消防宣传月、安全宣传咨询日、世界减灾日等活动,因地制宜面向养老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灾害预防应对知识宣传普及。要针对部分养老机构应急预案实战性不强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应急预案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养老机构完善本机构应急预案,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重点考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疏散或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时段人员安全疏散要求。要针对部分养老机构应急演练流于形式、以观摩代替实操的问题,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每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工作人员和自理老年人全员参与的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切实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全县至少确定1家养老机构作为消防安全标杆单位。民政部门要有计划、分批次组织本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到消防安全标杆单位参观学习和实训演练。2026年底前,所有公办机构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要求改造建设消防避难间,增强火灾自救能力。(完成时限:确定标杆单位2024年底完成,其他任务持续推进)

(八)有序完成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根据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建设评定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在2023年完成100张以上床位规模的养老机构达标建设任务的基础上,2024年底前完成50张以上床位规模的养老机构达标建设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50张以下床位规模的养老机构达标建设任务,同步督促指导5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档升级。(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九)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清除攻坚。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经营性自建房存量安全隐患整治,对判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养老机构建筑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加强养老机构经营性自建房增量隐患的定期排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发现新增隐患及时纳入专项整治。(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推广应用养老服务安全管理智能科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拓展科技手段和智能硬件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领域的应用,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探测报警系统、智能健康监测等现代科技手段,完善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防控措施,降低各类事故发生风险。推进民办小微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升级改造,普及安装早期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纳入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治本攻坚总体安排,主要负责同志动员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性开展督导调研,推动落实;养老服务工作部门有关同志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不折不扣完成治本攻坚各项任务。民政部门可通过培养本单位或直属事业单位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临时聘请等方式组建养老服务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团队,发挥其在技术咨询、现场检查、整改督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夯实安全基础。加大养老机构安全投入,强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治理资金保障。加强对困难养老机构的帮扶,支持其改造升级安全设施设备。对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完成整改的养老机构,要果断予以关停,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风险,同时要做好老人分流安置和舆情引导,避免负面影响。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指导性任务清单,对按期完成达标建设的机构给予适当以奖代补。

(三)加强督导落实。结合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工作调研、集中督导等安排,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调度。每季度组织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实地走访养老机构,通过现场查看、提问工作人员、观摩演练等方式了解掌握当地三年行动实施情况。要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互检等方式,加强本辖区相关工作的督导落实,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自查(检查)建议清单

2.养老机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建议清单

3.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附件1

 

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自查(检查)建议清单

 

检查事项

检查重点

安全职责

落实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机制,明确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各有关岗位具体安全职责

养老机构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熟知自身安全职责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要求

是否根据养老机构实际制定实施消防、食品、服务、医疗卫生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并落实养老机构安全定期检查机制

是否按照“一院一策”要求编制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消防安全

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备案)或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消防设计符合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构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完善

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建筑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是否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是否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

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机构是否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

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是否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是否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消防安全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保,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是否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

是否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是否保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是否在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是否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使用“三无”产品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私拉乱接电线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是否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是否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是否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是否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

灶具是否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是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能否做到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是否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是否使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

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并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是否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是否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是否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机构,是否实行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值班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是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

消防安全

是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是否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

是否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是否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是否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是否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是否对老年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食品安全

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食堂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上墙

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是否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是否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与维护

是否实施原料控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原辅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是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食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建筑安全

使用自建房的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

是否擅自改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加层、扩建、改建

是否存在因地基基础变形引起墙体裂缝、沉降、水平位移

钢结构构件是否存在严重锈蚀

是否在屋顶等处堆积重物

老旧建筑是否存在高空坠物风险

特种设备

安全

是否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

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医疗卫生

安全

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依法办理备案

是否存在医务人员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死亡等证明文件情况

是否建立重点传染病防控预案并落实防控措施

服务安全

养老护理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是否制定落实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是否制定落实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机构内是否存在兜售保健食品、药品现象

污染织物是否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是否存在非吸烟区吸烟现象

是否开展老年人入院评估,对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是否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服务和风险防范措施

是否对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进行用电、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等安全教育

是否及时关注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干预心理危机,调处矛盾纠纷

是否集中管理火种、刀具等危险物品

其他安全

检查

机构周边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

是否邻近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销售场所

 


附件2

 

养老机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建议清单

 

一、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含动火证)

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留样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食品出入库制度

索证索票制度

三、服务安全

昼夜巡查制度

交接班制度

入院评估制度

服务安全防范制度(九防)

四、医疗卫生安全

内设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重点传染病防控制度

 


附件3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内设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号)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9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2 号)

三、强制性国家标准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灌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8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