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我县城市配套费征收目前执行的是《灌南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灌政发〔2019〕23号),距今已有5年,市局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了《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9〕3号),为加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并结合市局文件,起草了本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确保建设规费实现应收尽收。依据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连云港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灌财发〔2024〕27号)、《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9〕3号)、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连价服〔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局成立文件起草专班,在起草《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多次咨询市住建局、兄弟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关于市政配套费征收标准及管理使用等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积极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讨论稿,于5月底征求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教育局、司法局、市场局、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数据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灌南在线上发布关于征求《灌南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8月12日收到田楼司法所反馈意见,根据意见对《方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审议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是调整减免范围。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纳入减半征收范围;中小学(含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非营利性项目及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附属办公楼等配套项目)纳入免征范围;设立兜底条款,国家、省、市另有减征、免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简化征收程序。明确了符合减免配套费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减免配套费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减免配套费的政策性文件,由县住建部门对具备减免条件的及时办理减免手续。
三是规范缴费管理。新增建设项目竣工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的,配套费征收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缴超面积的配套费。配套费征收部门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明确征收具体建设项目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政策依据和标准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xxgk.guannan.gov.cn/news/show-38238.html